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
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有关单位: 为做好 2024 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,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 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及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《职称评审监 管暂行办法》《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》等文件规定,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4 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,原 则上为2025 年 1 月至 3 月,2025 年6 月底前完成评审。高校和 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开展职称评审。 二、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( 一)对于2021 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,评审高 一级职称时,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
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 1 月 1 日,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 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。 ( 二)对于 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,评 审高一级职称时,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 的 1 月 1 日,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;有 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 月 1 日,截止时 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。 ( 三)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,评审高一级职 称时,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 过之日,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31 日。 三、申报评审条件 ( 一)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各系列(专业)职称评价标准 条件执行,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。高校等自主 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。 ( 二)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,确需 评价外语、计算机能力水平的,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 主确定。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县( 区)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才,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。 ( 三)继续教育条件按照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 例》执行,原则上要求提供 2024 年度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证书》,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。 ( 四)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(专业)外,在
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,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 员同等对待,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,预备技 师(技师)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。 四、申报途径和材料 ( 一)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,按规定程序报 送职称评审委员会。 ( 二)对于非公有制组织、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,各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,其申报材料经用人 单位推荐、 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;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,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 等履行审核、公示、推荐等程序,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 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。省直非公有制组织、社会组织专业 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( 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 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)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。 ( 三)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,对照国家、省的 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,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。 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,可探索对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 承诺制, 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,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 证明。 ( 四)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,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《广 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》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。 ( 五 )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
格,通过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》 “表格下载”栏 目下载,其中《广东省职称评审表》通过系统自动生成。 五、申报材料审核要求 (一)单位审核。 1.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 完整性和时效性,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 料,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。 2.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,特别是《( )级职 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》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,在单 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。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 相对固定的位置公开,方便查验。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受 理投诉举报由单位人事(职称)管理部门负责。经查实存在弄虚 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; 对举报的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核查的,可先报送评审材料并如实注 明,待核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。 3.公示结束后,单位人事(职称)管理部门在《广东省专业 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》和《( )级职称申报人基本 情况及评审登记表》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,作为申报材料一并 报送。 (二)行业主管部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。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 料的审查,明确审查责任人,落实审核责任。根据职称评审监管
有关规定,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计入失信档案,作为以后申报 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。 ( 三)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。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。对不符合申报 条件和程序、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 报送的申报材料,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,并及时书面告知申 报人。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 1.不符合申报条件。 2.未使用规定表格。 3.不符合填写规范。 4.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。 5.未按规定进行公示。 6.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。 六、评审组织要求 (一)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信息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更新本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目录,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、评审专业、层级、受理评 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、窗口地址、联系 方式等信息,并向社会公开。 (二)加强评委专家管理。 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 理有关规定,及时调整评审专家,并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。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,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数 量较少、难以组建评委专家库的,可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 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专家。新入库的评审专 家须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培训后,方可参加职称评审。 ( 三)提高职称评审质量。 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评 审工作,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,结合本行 业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,进一步创新评价方式,对申报人的品德、 能力、业绩进行综合评价,提高评审质量,确保公平公正。职称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,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。 七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( 一)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,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 的相关材料。 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,报送对 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。 ( 二)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或备案通过后,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电子职称证书。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《广东省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》 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。 八、纪律要求 (一)严肃评审纪律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 求,认真做好本地区、本单位申报工作,严格按照各系列(专业) 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。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 责,优化完善评审程序和规则,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,与评委 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,严格执行评审纪律,确保评审质量。 (二)加强监督管理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评审过程 中反映突出、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,综合采取抽查巡查、复查倒 查、质量评估、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,加强对评审条件公开、评 审材料审核、评委专家抽取、评审结果公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抽 查,把公开、公平、公正要求贯穿评审全过程,严防“暗箱操作” “ 以权谋私”等行为。 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落实政策公开、标准公开、程序公开、 结果公开要求,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对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核 实调查、报告结果。 ( 三)压实工作责任。 对职称申报、推荐、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“谁审核,谁签名;谁 签名,谁负责”的管理责任制,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追究责任。各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,不得降低评价标准 条件,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。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、不能确 保评审质量的,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。 九、其他要求 (一)加大职称评审监管力度。 今年 7 月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《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 法》,着眼加强职称评价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过程监管,推动构 建政府监管、单位(行业)自律、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《职称评 审监管暂行办法》,结合实际完善监管制度机制,提高监管实效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群众来信来访、网民留言、投 诉举报等反映的问题线索,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对评审单位 进行检查。 同时,结合评委会备案、评审结果备案、职称评审工 作总结等日常工作情况,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开展质量评估,对评 估质量较低的评审单位给予提醒或约谈,责令限期整改,并列入 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 (业务)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市职称评审的监管。 (二)全面落实职称评审“两目录一清单”制度。 聚焦建立以创新能力、质量、实效、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 体系,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,进一步完善并实施职称评审专 业目录、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和各职称系列代表性成果清单制度,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。 在 2024 年度职称评审中继续全面推行“代表性成果”制度。省 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落实人才评价破“四唯”相关要 求,对照检查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,论文、科研项目、经 费数量、获奖情况、头衔、称号等条件是否对职称申报构成实质 性门槛限制(不具备上述条件即无法申报)。构成门槛限制的, 要结合前期报送的代表性成果清单,提出可由申报人自行选择的 替代性指标,在本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,并抄 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。 (三)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 “入县下乡”职称激励政策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加力推进 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 发展工程” 的工作部署,进一步健全完善引导和激励专业技术人 才向县域流动的职称倾斜政策体系。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 落实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加快培育乡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 部署要求,切实抓好基础教育、卫生、农业等重点领域基层职称 倾斜政策落实。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纵深推进 县以下基层职称 “定向评价、定向使用”试点,落实落细本地区 具体实施方案,单独制定试点专业的基层职称评审条件,适当放 宽学历、科研要求,重点考察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、实践 能力、工作业绩、任务完成情况、群众认可度等。试点评审工作 应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,基础教育、卫生、农业等领域专业 技术人才在晋升高级职称前,应有一定服务基层或对口支援工作 经历,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本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中要明确具体要求。 根据《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 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》(粤办发〔2019〕35 号)精神,在革命老 区、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 4 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 术人才, 申报中级、高级职称时,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 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 1 年。对于参加省内教育、 医疗卫生、科技人才 “组团式”帮扶,在县域对口单位相应专业 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 1 年以上的,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优先推荐、 优先评审。 ( 四)进一步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。 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。在我省 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,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 各系列、各专业职称。 申报评审职称时,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 件、评审程序、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。其中,对 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, 以及引进到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 港澳台专业人才,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, 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。国家另有规定的,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 进一步完善港澳地区专业人才获取广东职称机制,继续组织 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。 (五)认真组织实施 “ 乡村工匠”“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 业技术职称”评审工作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梳理总结 “乡村工匠”职称评审工作情况,进一步拓宽专业领域,扩大人员 范围,优化评价机制,不断提高评审质量。要认真组织开展2024 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,培育更多“土专家”“田秀才”, 壮大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。 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《关于印发<关于进一步 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> 的通 知》(粤人社规〔2022〕5 号)要求,认真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。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开展或结合常 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开展。各地市专业技术人才应按规定程序申 报,经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,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 员会。 ( 六)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服务。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推 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,按照全覆盖、可及性、均 等化的要求,进一步强化职称社会化评价功能, 大力开发民 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,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 支撑。 根据《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 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》,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 评审的程序、标准、办法、证书等各方面,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 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,履行同等义务。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,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,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、公示、推荐等程 序。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, 由法人单位委托并 经派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,可在派驻地申报职 称评审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, 进一步完善全省职称申报点体系,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 服务功能,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。 (七)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省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工作 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、本行业 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,原则上应 在 2025 年 6 月底前完成职称评审。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医院等自主 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工作部署保持一致。 对迟迟未开展职称评审、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造成不良影响的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,我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,情节 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。 (八)持续优化职称评审环境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 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检查和指导,督促规范评审工作程序、完善监 督和制约机制,会同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力度整治职称评 审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,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。各职称评 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、委托营利性中介机构、培训机构 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,不得收取粤价函〔2006〕629 号文规定的职称评审费以外的“服务费”“代办费”等费用;要引导广大专 业技术人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开设的 网站、政务新媒体等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了解政策要求,勿轻信网 上 “代办” “包过”等虚假信息。 《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称 管理 系 统 》 ( 网 址: https://ggfw.hrss.gd.gov.cn/gdweb/ggfw/web/pub/ggfwzyjs.do)是广 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,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 生成、统一编号、统一管理。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 本人注册、使用和保管,出现身份证号码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 错漏、“人照不一”等情况的,原则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不予更改。 本通知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。如 遇重大政策调整,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。
附件:关于 2024 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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